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長榮中學校友會總會(以下簡稱總會)。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以促進會員間之交流聯誼,並協助長榮中學之發展為宗旨。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(台南市林森路二段七十九號長榮高級中學內)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,設立分支機構,前項分支機構簡則由理事會擬訂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後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 關於促進校友間之交流聯誼等活動事項。 關於發行會訊及會員名冊等事項。 關於辦理長榮中學之募捐事項。 其他適合於本會之宗旨事項。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級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下列人員得為會員: 普通會員:曾在長榮中學(長老教中學、長老中學、長榮中學校)肄業或畢業者,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註明入學年次。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會員。 特別會員:經理事會推薦並審查通過者,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會員。 第八條 會員得參加總會為會員辦理之活動,及享有會員應享之其他權利。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繳納會費經限期催繳未繳納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;積欠二次會費經催繳而未繳納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,得申請復會或復權,但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、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或為有損本會名譽之行為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,予以除名。 第十一條 會員死亡、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為出會。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第十三條 會員經停權處分、出會或退會,其已繳之各項費用不得請求退還。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。會員代表其額數及選舉罷免辦法由理事會訂定。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 訂定及變更章程。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議決常年會費。 議決年度預算、決算。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 承認財產目錄及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監事五人,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選舉之。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前項理事、監事之產生,依得票數多寡定之。並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於理事、監事出缺時遞補,補足原任期。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。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。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 議決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聘免。 審訂年度工作計畫、業務報告、擬訂預算、決算。 對外新聞處理及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(即總會會長),另選舉一人為副理事長(及副總會長)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總會,執行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之決議事項,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二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審核年度決算。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第廿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第廿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 第廿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被罷免者。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。秘書長、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、監事擔任,並隨理事長改選,重新聘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定之。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單位,其組織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事之任期同。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大會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第廿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。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: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。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財產之處分。 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。 第廿九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四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,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理事會並得與監事同時召開聯席會議。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得先處理本會各項會務,但應提請理事會追認。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前二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除章程另有規定外,各以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,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;如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或監事代理。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會費: (1) 入會費:新台幣五百元整。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(2) 常年會費:新台幣五百元整。一次繳納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者(含入會費)為永久會員,終生免再繳納常年會費。 事業費。 捐款。 委託收益。 基金及其孳息。 其他收入。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(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。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,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承認。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0 年 1 月 15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內政部 100 年 2 月 18 日台內社字第 1000027689 號函准予備查。